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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干预司法应受惩罚,法官、检察官不应成替罪羔羊!| 法宝推荐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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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以前出现一些冤假错案,可能有法律适用能力和认识水平的问题,更主要的还是观念的问题与体制的问题。

  ■一些人习惯认为,如果判决引起上访,该判决就没有注重社会效果,其实是目光短浅的看法。

  ■如果滥用职权干预司法的人员不会承担任何责任,不能受到处罚,那么,他们对司法的干预会越发频繁、越发严重。

  
司法体制改革箭在弦上

  记者:在一次讨论课上您提出过这样一个问题:“美国的电视剧总是将警察、检察官与法官描写得很黑暗,但公众还是信任法官,其司法依然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中国的电视剧总是将警察、检察官与法官描写得很伟大,但一些公众还是不信任法官,司法依然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这是为什么?”我们想听听您的解答。

  张明楷:从目前来看,我国司法方面累积的问题较多,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正、司法无权威等现象比较明显。毫无疑问,司法体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体制改革是使司法走上正轨的必由之路。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其中包括“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内容。这些改革内容让人看到了中国司法的希望,看到了国家司法改革的决心。

  这样的改革目标可谓长远之计,不可能短期内一蹴而就,实现需要很长的时间。我们在改革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各项改革措施的难度,还有可能导致的负面效应。尽管面临很多困难,但是许多司法问题已经不能一拖再拖,否则,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本将会更大,司法体制改革的难度也会更大。

  
全方位的改革是司法改革成功的保障

  记者:您刚提到这个改革的过程可能需要很长时间,那当下司法改革中的难点在哪儿?

  张明楷:在当下司法环境中,我国各项制度,如就业制度、户籍制度、教育制度等都直接或间接制约司法改革,如果不是全方位的改革,司法改革的成效也是微弱的。例如保证审判独立、加强司法人员的管理、保障司法权力的运行等,都跟国家和地方的各种制度挂钩。我认为,司法改革要找到突破口,要准备周全的应对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既要找到导致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正、司法无权威等现象的深刻根源,也要找出这些现象的直接原因;既要充分考虑到《决定》规定的各项改革措施的难度,以及可能导致的负面效应,也要周全设计出各项应对措施;既要明确长远之计是什么,也要知道当务之急是什么。在当下,治本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治标措施,治本就会步履维艰。

  
干预司法要承担责任、受到处罚

  记者:在您看来,当务之急该怎么做呢?

  张明楷:在当下,就刑事司法而言,最紧迫的改革任务是要针对党政官员干预、罚没收入返还、考核指标泛滥、司法能力低下等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治理措施。

  首先,必须使干预司法的人员承担责任、受到处罚。如果滥用职权干预司法的人员不会承担任何责任,不能受到处罚,那么,他们对司法的干预会越发频繁、越发严重。事实表明,有些错案就是由领导拍板造成的,但是,很少有领导因此受到处罚。换言之,事实上他们是裁判者、决定者,但他们不负任何责任,而是让其他人成为替罪羊,这当然违背常理。

  其次,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标准的确有待提高。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不少法官、检察官的法律适用能力相当低,乃至没有学过法律的网民就可以凭借自己朴素正义感挑战法官的判决。众所周知,国外法官、检察官的招录标准都很高,日本前些年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只有1%,而且通过的人平均考了5年。如何提高我国现有法官、检察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如何对司法考试进行一定的改革,可否像国外那样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实行统一的司法研修,都需要深入研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让大家安心做一名法官、检察官

  记者: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在一些试点省市动起来了,湖北黄石、咸宁等地作为试点,开始了司法机关去行政化,走职业化道路的探索。对此,您怎么看?

  张明楷:司法人员职业化是必然趋势。一方面要知道,法官、检察官所从事的是专业性很强的事业,不是任何人凭感觉就能做的事情。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与医生的职业有相似之处。医生怎么治疗病人,只能是专家会诊出治疗方案。司法也是如此。我们现在对司法实行的是行政化管理,法官、检察官都跟行政级别挂钩,一个人一旦成为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就立即提升成为官员,而不直接办案。这就如同在高校中,不让优秀教师上讲台、做科研,而是让他去做行政管理。这样的做法明显得不偿失。

  我觉得,法院、检察院应该就像大学一样,法官、检察官类似于教授。大学要让一些人安心做教授、副教授,现在大学的很多人也乐意当教授、副教授,而不追求行政职务。法院、检察院也应该这样,要让大家安心做一名法官、检察官。这样的前提,当然是法官、检察官的各种待遇至少不能低于行政管理人员,甚至应当高于行政管理人员。事实上,其他国家都是这样的,只是我们国家的“官本位”造成了现在的局面。

  职业化不仅意味着法律适用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而且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只服从法律。不要以为,只服从法律的判决只有法律效果没有社会效果。此外,对社会效果的追求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我们还应当意识到,即使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看上去可能有“不太好”的具体效果,但我们会发现,它会有另外一个很好的效果,那就是让所有人都知道我们只能依法办事,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法律确实存在缺陷,那么我们只能去修改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实际上具有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只有通过法律的制定与适用,让每个人都知道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这个社会才会有秩序。

  
减少冤假错案要更注重保障人权

  记者:最近几年,有几起大的刑事案件备受关注,像赵作海、浙江叔侄这样重大的冤假错案发生之后,虽然有国家赔偿,但还是影响到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如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张明楷:现在最高法、最高检都颁布了一些规定,采取了一些防止冤假错案的措施。应该说,最高法、最高检是重视的。我们以前出现一些冤假错案,可能有法律适用能力和认识水平的问题,更主要的还是观念的问题与体制的问题。例如,如果总是想到怎么打击罪犯,总是强调不放过一个坏人,而不想到怎么更好地保障人权,这样就可能冤枉好人。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查出所有的犯罪人员。在杀人案上,如果简单要求“命案必破”,办案人员抓不到罪犯时怎么办,有可能冤枉没有犯罪的人。再如,事实表明,不少冤假错案是一些地方机构拍板造成的。这与司法体制有关,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此外,在我看来,司法不公正以及形成冤假错案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下级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刑法时,过于想着自己的利益。之所以想着自己的利益,是因为各种考核指标的泛滥。有些法官、检察官在讨论疑难案件的处理时,不是思考如何使案件的处理结论合理、合法,而是关注如何避免风险,如何获得利益,于是形成不公正的判决乃至冤假错案。当然,在当下,没有考核指标也是行不通的,关键是如何考核。我认为,至少不能只设定惩罚犯罪的考核指标,而是要同时设定保障人权的考核指标,要使考核指标符合司法规律。

  
注重网络时代的民意应对

  
记者:一些热点案件一旦进入公众视野,往往会形成舆论场。像最近的复旦投毒案,百余名学生请求不对被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网上的声音却对这些学生的行为不满,在网络时代,司法审判该如何应对民意呢?

  张明楷:这种情况时有发生。有时在一些争议案件中,如果哪一方声称上访,或者哪一方人多势众,判决就向哪一方倾斜,那么就没有司法公正可言。当下,首先要采取果断措施,杜绝以“息访”作为判断检察工作、法院工作是否妥当的标准。一些人习惯认为,如果判决引起上访,该判决就没有注重社会效果。其实,这是目光短浅的看法。

  事实上,恰恰是要求判决不得引发上访的做法,导致判决缺乏良好的社会效果。只要判决合法,任何机关与个人都不能支持相关当事人采取非法律手段推翻判决。如果相关当事人采取的手段违反法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比方说,当法院做出了合法判决时,当事人聚众冲击法院的,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在具体案件成为网民的热点话题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要及时通报案件真相,必要时还应及时说明法律规定;应当注意判断网民意见是否建立在了解真相的基础上,要分析网民意见形成的原因,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只能服从法律,而不能屈服于其他人的意见。

  当然,审判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不受监督。相反,只有推行良好的监督机制,才可以实现真正的审判独立。除了推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外,还要充分发挥媒体、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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